我要結帳

義大別墅房屋出租-買房、買屋網

在爭取監護權的過程中,要怎麼滿足領贍養費的條件

像大多數國家一樣,台灣對兒童監護權的確定標準是兒童的整體最大利益,重點是確保兒童的健康,安全和福利,以及與沒有虐待兒童的父母經常和持續聯繫 ,家庭暴力,或根據家庭與婚姻相關法規的規定,接觸不符合兒童的最大利益(請參閱家庭與婚姻相關法規)。此外,根據家庭與婚姻相關法規,應按照孩子的喜好順序和孩子的最大利益准予孩子監護權。

父母,祖父母,繼父母或任何認為自己可以為孩子提供適當照料和指導的人都可以請求贍養費。那麼,家庭法院或法官如何處理爭奪孩子監護權的競爭者?根據家庭與婚姻相關法規,應以孩子的優先順序和孩子的最大利益來授予孩子監護權。



在尋求將監護權授予其他人之前,法院首先考慮將監護權共同授予父母雙方或任何一方父母。但是,目前尚未確立對聯合監護安排的偏愛或推定。代替,它允許家庭與婚姻相關法規院或法官根據其認為反映了孩子的整體最大利益的情況,逐案做出育兒安排決定。如果父母雙方均未獲得監護權,則法院可考慮孩子所居住的人的住所以及環境的穩定性,然後再考慮法院認為能夠為孩子提供適當照料的任何人。

簡而言之,法院通常會首先考慮根據孩子的最佳利益將孩子的監護權授予父母,如果法院認為孩子不合適,則法院將根據孩子的最大利益將孩子的監護權授予其他人。